虽有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还需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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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与空气污染、水污染问题是世界三大公害。根据世卫组织对欧洲国家的流行病学研究,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过度暴露在噪声污染中,不仅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也会增加患心脏病等疾病的风险,甚至威胁生命。此外,噪音对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因环境噪声污染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频频发生,扰民投诉超越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投诉,上升到所有环境问题投诉的第一位。

《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以及噪声防治工作的总体情况。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其中建筑施工噪声类投诉过半,社会生活噪声类投诉超过1/4。此外,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

噪声污染瞬时性、局部性、分散性很强,所以即使接到群众举报,有时很难取证,投诉经常不了了之;或者当时解决了,之后又会继续。也因此,对于噪声污染,目前的状况是“民不告,官不究”。以至于噪声违法成为了违反成本很低的行为。

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42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1996年颁布至今已有19年之久,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都难以适应实践需要。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噪声污染防治投入严重不足、忽视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管理手段不健全、噪声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等,因此需尽快启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此外,《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等标准之间存在冲突,有待协调和完善。可借鉴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噪声污染防治的法治经验,重点理顺环境噪声管理体制,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标准体系,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改善声环境质量,增进民众健康与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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