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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噪声防治不到位或罚五万元

发布日期:2017-04-12    【字号:  
  据介绍,《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自1998年正式颁布以来,这是第二次修订。本次主要对原条例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针对实践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要求,旨在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保条例,按照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加违法成本的精神,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个别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
  比照上位法的规定,珠海对违法处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意改变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自动监控数据、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排污口及设施、未及时报告环保设施故障等行为,条例相应提高了罚款额度,分别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等。
  修改后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将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新条例还对两项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制度。规定市环保部门根据省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珠海环境容量等,制定珠海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二是完善了施工噪声控制制度。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防治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的责任以及采取的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是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在主城区香洲较为突出。”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新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实施噪声污染防治可被罚款。在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该局走访了解到建设单位发包时,如明确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噪声防治方案,并通过监理等手段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更有利于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借鉴深圳市、西安市的立法经验,珠海也希望通过增加相关条款和罚则,推动各责任主体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最终将建筑施工噪声对广大市民的影响降到最低,还宁静的环境于市民。
  根据修改后条例第九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