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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明确噪音扰民由公安机关管理

发布日期:2017-03-31    【字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一百一十六条,主要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谈及该条例修改亮点及重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透露,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并针对不同污染源设置了相应的防治规范,强化了治理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负有的具体职责,解决了长期以来乡镇街道职责不明确的问题。”黎藜说,条例规定,针对“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条例对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生活噪声扰民行为作出了界定,比如,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以及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凡是以上行为造成扰民的,均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针对不同污染源,该条例设置了相应的防治规范。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严禁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六种行为,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等。
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和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公开。
此外,该条例将第六章设为“法律责任”章节,这一章节从提高处罚幅度、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建立排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双罚制等方面增加了当地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