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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即将出台 明确噪声扰民行为由公安机关管理

发布日期:2017-03-28    【字号:  
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此会议上获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广场、公园、居民区等地造成噪音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对于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噪音扰民问题,三审稿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规定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且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例草案还对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生活噪声扰民行为作出了界定,比如,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以及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造成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