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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治理需要多方联动

发布日期:2016-11-30    【字号:  

  我国噪声污染比较普遍,虽然上有国家治理,不过要将噪声污染落实到实处,还是显得有些不足。环保部日前发布《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有1/4的城市“睡”在噪声里。

  2015年全国环境投诉共有100.2万件,其中噪声投诉共有35.4万件,噪声污染作为第四大污染源,的确需要引起重视。从近年来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社会大众对于噪声污染的投诉渠道有了更多的了解,比如建筑施工噪声,大众的投诉积极性有所上升,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其责任主体更容易被明确定位,投诉相对容易产生持续的效果。而社会生活噪声,因为制造噪声的主体并不特定,通过投诉即便解决了问题,也难免会再次发生污染问题,所以这种投诉热情逐渐下降。

  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人的正常生活,还会直接影响到身体健康,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有涉及到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随着这些年来的发展,关于噪声污染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地健全,更全面地覆盖到了大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同时,环保部门对噪声问题的监控和防治也在不断加大力度。

  然而法律的健全,并不直接等于噪声污染的治理成效。政府部门在环境规划时虽然将噪声区域和生活区域隔离开来,想从源头上控制噪声,但是无孔不入的噪声依然还会存在。《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噪声的概念和门类,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如何处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标准认定责任和赔偿。所以,即便居民将噪声污染信息主体提交给政府职能部门,也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也不能通过处罚和赔偿对污染者进行施压。

  同时,我国对不同渠道的噪声归口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但对于大众来说,遇到噪声,究竟是找城管、环保、公安还是交警,就变得过于复杂。另一方面,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并不一致,行政机关一旦出现互相推诿、执行不力的情形,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噪声的积极性就会带来影响。

  最后,对于更为恶劣的危害到人身健康的噪声污染,多数国家专门设立了“噪声污染罪”,对责任人进行惩戒。而我国目前只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对恶劣的噪声污染还不足以形成更有力的制约。所以从总的情况来看,噪声治理不仅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也需要国家职能部分紧密合作,制定明确可执行标准,才有望在法律层面进行解决。那么在技术层面,政府可以引导建筑企业更多采用消音隔音建材,此外还可以研制并推广低音频的切割工具,以减少装饰用材物理切割所产生的噪音,同时还能减少对装修工人身体健康的损害。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声学装修设计公司来现场进行声环境勘测,设计专业的噪声治理方案,利用高性能的降噪产品、设备,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对周边的传播强度,只有多方联动才能真正将噪声污染治理落实到实处。